厦门经营性地产项目竣工前不得增容
本报讯(记者 吴晓菁)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出台并正式施行,今后我市在经营性项目竣工验收前,一律停止项目用地增容审批。
办法实施前已批增容项目需补交地价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增容审批及地价计收,办法指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一律停止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增容审批。在办法实施之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计收时,住宅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商业、办公、酒店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收。为简化手续,对土地出让不满两年(含两年)的,增容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去年3月1日后取得的项目均不得增容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增容(实测增容)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时间,有不同处理方式。
凡在2007年3月1日前(含当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且按图施工的项目,经实测建筑面积有增容的,都得补地价。
凡在2007年3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通过招拍挂取得的经营性商品房项目(住宅、办公、旅馆、商业)均不得增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实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内容执行。
工业用地经批准可免收增容地价
办法还对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私房项目、工业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计收做出了明确规定。
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容的,按估价基准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收增容地价。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配套费。已办理出让手续的私房和私房改扩建项目发生增容的,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限制性出让用地项目增容地价计收按以下规则执行:属于办公、住宅、旅馆、商业用地发生增容的,按估价基准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增容地价,仍保留限制性用地性质。安置房按原合同地价标准计收增容地价,保留安置房用地性质。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容的,免收增容地价。
增容地价需限期缴纳
办法对增容地价的缴纳期限有明确规定。对于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违约条款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增容地价应在缴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收滞纳金。
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