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开设赌场第一案12人获刑
前些日子,思明区法院判处了12个赌场股东及马仔触犯“开设赌场罪”,而不是过去的赌博罪。这是我市法院系统自“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后,宣判的首例开设赌场罪案。业内人士称,新罪名更有利于打击赌博。
从2007年3月至4月初,这伙人先后在江头忆洲宾馆、莲花三千院茶馆、潇湘大厦2801室等多处,摆开赌场大肆赌博。2007年4月5日晚,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顺藤摸瓜冲击了位于潇湘大厦2801室的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0余人,缴获包含赌资、非法所得在内的钱款52万余元。
当天,涉案的赌场股东多数也在赌场上狂赌,其中在第一被告人聂某兰桌上缴获赌资2600元,股东郑某平桌上正摆着8250元赌资。
据调查,这些赌场股东们是根据每场赌注大小的不同,从每轮赢家的赢利部分收取至少50元作为抽头渔利,再按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第一被告聂某兰由于是赌场的主要管理者,多分得半股的股份。
这12个被告人有一半是赌场股东,他们租赁房屋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其余6个都是为了掩人耳目的马仔,也是为赌场维持秩序,收取钱款之类,他们从股东处每日能领取数百元工资。
让这些被告人没有想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2007年10月25日出台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该罪在量刑上要比原“赌博罪”更严更重,对于赌博罪,最高判决3年有期徒刑,而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司法解释从去年11月6日开始实施,这些被告人正好撞到了“枪口”上。思明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聂某兰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获相应徒刑,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据悉,目前这些被告人已经上诉,此案还在二审审理中。